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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諸多亮點引關注
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法律還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民事賠償優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食品”代言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法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納入監管范圍。針對企業擅自生產保健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功能、誤導公眾的行為實行嚴格監管。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
食品安全法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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